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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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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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60716 制定)
本署就主管事務,對於省(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或應執行法令而不執行者,得報請行政院停止、撤銷或處理之。
立法理由為有效執行主管事務,特賦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省(市)政府之作為,認為有違法越權時,得報請行政院作必要之處理。
(0901228 修正)
本署就主管事務,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或應執行法令而不執行者,得報請行政院停止、撤銷或處理之。但情事緊急時,本署得發布署令先行停止、撤銷或處理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作業,作文字修正。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0760716 制定)
為有效執行主管事務,特賦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省(市)政府之作為,認為有違法越權時,得報請行政院作必要之處理。
(0901228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作業,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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