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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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左列各處、室: 一、綜合計畫處。 二、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三、水質保護處。 四、廢棄物管理處。 五、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六、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七、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八、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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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組織條例第4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有綜合計畫處、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水質保護處、廢棄物管理處、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環境監測及資訊處以及秘書室。这些處室都是履行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部門,分別負責不同的職能和領域。
立法沿革 1 版
(0760716 制定)
本署設左列各處、室: 一、綜合計畫處。 二、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三、水質保護處。 四、廢棄物管理處。 五、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六、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七、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八、秘書室。
立法理由明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分設七個業務處及秘書室。
- 核名詞
(0760716 制定)
明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分設七個業務處及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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