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 5 條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有關機關調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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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有關機關調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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