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 4 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襄理本小組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一人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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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襄理本小組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一人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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