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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3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指定次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農部、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組成。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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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指定次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