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 3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指定次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組成。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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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指定次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組成。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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