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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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得通知本署有關人員或邀請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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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本會在開會時可以通知本署有關人員或邀請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這表示在審議環境品質和管制標準時,委員會可以邀請相關的專業人士和利害關係人參與會議,以便更全面地討論和決策。 參考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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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