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 1.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工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政府機關以外之代表不得少於本會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 2.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3.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由本部部長依第一項規定另行遴聘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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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