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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7

  1. 1.本會置物品類、容器類及機動車輛類等工作小組,初審徵收費率及補貼費率。
  2. 2.各工作小組之委員人數為七人。
  3. 3.工作小組之委員席次,依工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等,在本會所占席次之比例分配。
  4. 4.各工作小組置召集委員一人,由該工作小組委員互選。
  5. 5.本會委員應於召開每屆第一次委員會議時,依專長、意願等登記參加工作小組。
  6. 6.各工作小組之委員除為執行迴避原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外,不得任意換組審議。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徵收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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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會置物品類、容器類及機動車輛類等工作小組,初審徵收費率及補貼費率。各工作小組之委員人數為七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