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8 條
- 1.本會每年至少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以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本部得召開臨時會議。
- 2.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工作小組召集委員一人代理之。
- 3.工作小組會議不定期召開,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由該工作小組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4.工作小組會議,應有該小組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並得邀請工商團體及相關公會代表列席。
- 5.本會或工作小組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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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