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9 條
- 1.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之初審決議,應有該工作小組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經初審通過後,應即交付本會決議。
- 2.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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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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