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0 條
各工作小組委員認有必要,得經二名委員以上連署,並經該工作小組召集委員核可,請求本部資源循環署提報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審議之方案與相關資料,並召開工作小組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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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工作小組委員認有必要,得經二名委員以上連署,並經該工作小組召集委員核可,請求本部資源循環署提報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審議之方案與相關資料,並召開工作小組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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