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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資源循環署得視需要或依前條工作第十條請求,研擬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
  2.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提請工作小組初審及本會決議。
  3.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送請本部核定公告。
  4.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於本部未公告變更前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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