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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11

  1. 1.本部資源循環署得視需要或依前條工作小組之請求,研擬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
  2. 2.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提請工作小組初審及本會決議。
  3. 3.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送請本部核定公告。
  4. 4.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於本部未公告變更前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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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部資源循環署得視需要或依前條工作小組之請求,研擬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