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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12

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 一、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或其原料之材質、容積、重量。 二、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本。 三、責任業者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回收量及處理量所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 四、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稽徵成本。 五、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財務狀況。 六、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金數額及回收、貯存、清運、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費等之補貼費用。 七、容器採複合材質者,加重其費率。 八、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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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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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 一、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或其原料之材質、容積、重量。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