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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督察總隊分設七科及北、中、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各科及各區環境督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環境污染源抽查及複查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污染防治(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三)關於業務執行之管制考事項。 (四)關於業務執行之新聞協調處理及綜合性業務事項。 (五)不屬於本總隊其他各科及各區環境督察大隊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生活環境改造計畫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營建工地、砂石場(車)空氣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水質管理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重點河川污染整治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水污染防治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事業廢棄物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事業廢棄物法棄置場址之污染調查處理事項。 (三)關於廚餘再利用之推動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建築廢棄物與巨大家具處理之規劃、協調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案件之彙整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一般廢棄物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垃圾處理計畫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跨區垃圾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一般廢棄物處理場興建與營運管理計畫審查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垃圾場封閉、復育及綠(美)化事項。 (六)關於河川行水區內垃圾之處理事項。 六、第六科: (一)關於海洋污染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公害陳情及公害糾紛之通報管制事項。 (四)關於天然災害與災後環境復建(含飲用水水質抽驗及自來水事業災情通報)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緊急措施、列管與整治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清潔人員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 七、第七科: (一)關於環境監測調查業務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河川、湖泊、水庫、海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監測執行之督導事項。 (三)關於飲用水(含自來水)水質及包裝水、盛裝水水源水質稽查調查執行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環境督察資訊系統之規劃、建制及管理維護事項。 (五)關於地方共通性環保應用資訊系統之推廣、協助及考核事項。 八、北、中、南區環境督察大隊: (一)第一隊: 1.關於轄區環境污染源抽查及複查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2.關於轄區污染防治(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3.關於公害陳情、公害糾紛、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與其他環境污染、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天然災害(含飲用水水質抽驗及自來水事業災情通報)之通報事項。 4.不屬於本督察大隊其他各隊之事項。 (二)第二隊、第三隊及第四隊: 1.關於轄區空氣污染、噪音、水污染、廢棄物處理、毒性化學物質、環境用藥之抽查及複查事項。 2.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緊急措施、列管及整治之配合事項。 3.關於跨直轄市、縣(市)環境污染源稽查及環境污染調查事項。 4.關於協同環保警察取締環保犯罪案件事項。 5.關於公害陳情、公害糾紛、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與其他環境污染、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天然災害之現場緊急處理事項。 (三)第五隊: 1.關於污染源稽查及調查案件之樣品檢驗事項。 2.關於河川、湖泊、水庫、海洋、土壤與地下水監測之協助執行及抽查事項。 3.關於飲用水水質與包裝水、盛裝水水源水質之稽查、調查及檢驗事項。 4.關於實驗室各項品保、品管事項。 (四)第六隊: 1.關於大隊各項支援稽查之行政事務事項。 2.關於大隊業務執行之管制考核事項。 3.關於大隊資訊系統之管理維護事項。 4.關於大隊其他綜合性業務之執行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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