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公(發)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各省(市)環境保護單行法規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立法院審查本署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六、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關於法規之整理及編輯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公(發)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各省(市)環境保護單行法規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立法院審查本署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六、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關於法規之整理及編輯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