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技術性事務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動事項。 四、關於技術性法案之會核、審核事項。 五、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技術性事務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動事項。 四、關於技術性法案之會核、審核事項。 五、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