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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及環境衛生用藥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土壤污染物質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四)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土壤污染物質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環境衛生用藥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及事業廢棄物、土壤污染物質及環境衛生用藥有機性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執行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物性及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物性及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土壤污染物質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環境衛生用藥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及事業廢棄物、土壤污染物質及環境衛生用藥無機性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事項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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