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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五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指標生物及微生物等之檢驗標準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微生物製劑、環境衛生用藥之藥效測試等之檢驗標準方法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生物毒性測試標準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四)關於環境樣品及毒性物質之生物毒性及致癌性測試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生物濃縮累積毒素檢驗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生物毒性、致癌性測試及累積毒素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執行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生物指標系統之建立、應用及推廣檢驗事項。 (二)關於使用生物指標偵測環境品質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檢驗室安全衛生及環保制度之建立事項。 (四)關於本所安全衛生及環保之執行與查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微生物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生物檢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環境樣品微生物檢驗及微生物製劑生物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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