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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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人工作之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必要者,應於屆滿前六十日內,檢具申請書、聘僱合約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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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外國人在環境保護事業工作的期間最長為三年,若期满后有繼續聘僱的必要,則應在屆滿前六十日內提出申請,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外國專業人士在台灣的環境保護事業工作,其原始聘僱期限為三年,但在期滿前六十日內提出了展延申請,並附上了聘僱合約書等文件,最終獲得了一年的展延期限,符合該法條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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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