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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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 一、申請人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一份。二、承攬環境保護業務契約書、實績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記載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護照號碼、國外住所、國內居所、職位及工作內容之聘僱計畫書一份。 四、記載薪資給付方式、數額及聘僱期間之聘僱契約書一份。 五、受聘僱外國人學歷、經歷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之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東南亞地區第五款至第七款之文件,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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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承攬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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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