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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之外國人,應具備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環境保護相關科系所畢業之學歷,並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前項外國人依本國相關法令取得所從事工作必須之證書或執業資格,不得執行各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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