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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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申請聘僱或續聘僱外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虞者。 二、檢具之文件記戴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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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環境保護事業申請聘僱或續聘僱外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虞者。 二、檢具之文件記戴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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