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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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聘僱或續聘僱外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事業停業或依法解散或喪失法人資格者。 三、受聘僱之外國人喪失執業資格者。 四、據以取得許可之文件或事實有虛偽者。 五、受聘僱之外國人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應由有關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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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人的許可可能會被撤銷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一、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一項的規定。 二、事業停業或依法解散或喪失法人資格。 三、受聘僱的外國人喪失執業資格。 四、取得許可的文件或事實有虛偽。 五、受僱的外國人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環保公司聘僱了外國專業人員,但後來發現其所呈報的文件內容有虛偽,或者外國人因某些原因而被拒絕簽證或禁止入境,根據法規,相關主管機關可以撤銷該外國人的工作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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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