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或續聘僱外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事業停業或依法解散或喪失法人資格者。 三、受聘僱之外國人喪失執業資格者。 四、據以取得許可之文件或事實有虛偽者。 五、受聘僱之外國人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應由有關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