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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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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許可環境保護事業聘僱、續聘僱外國人或撤銷其許可,應以副本抄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外國人居留地警察局、財政部、外國人居留地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

深度解讀

我不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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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許可環境保護事業聘僱、續聘僱外國人或撤銷其許可,應以副本抄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外交部、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