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許可環境保護事業聘僱、續聘僱外國人或撤銷其許可,應以副本抄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外國人居留地警察局、財政部、外國人居留地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主管機關許可環境保護事業聘僱、續聘僱外國人或撤銷其許可,應以副本抄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外國人居留地警察局、財政部、外國人居留地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