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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許可環境保護事業聘僱、續聘僱外國人或撤銷其許可,應以副本抄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外國人居留地警察局、財政部、外國人居留地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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