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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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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及所屬機關應分別指定個人資料檔案承辦人處理左列事項: 一、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之請求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條公告本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依本法第十三條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 四、依本法第十七條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並嚴密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五、其他有關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本署及所屬機關應有指定個人資料檔案承辦人來處理特定事項,包括受理當事人的請求事項、公告保有的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資料的正確性、安全管理以及其他相關的管理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有當事人提出依據相關法條的請求事項,個人資料檔案承辦人應該按照法規要求來處理該請求事項,包括接受申請、審核資料並做出適當的處理。另外,根據法規要求,若有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管理和正確性需要更正或補充,個人資料檔案承辦人也應該依法進行相應的處理和管理。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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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署及所屬機關應分別指定個人資料檔案承辦人處理左列事項: 一、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之請求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