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及所屬機關應分別指定個人資料檔案承辦人處理左列事項: 一、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之請求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條公告本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依本法第十三條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 四、依本法第十七條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並嚴密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五、其他有關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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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及所屬機關應分別指定個人資料檔案承辦人處理左列事項: 一、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之請求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條公告本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依本法第十三條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 四、依本法第十七條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並嚴密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五、其他有關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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