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及所屬機關應分別指定個人資料檔案承辦人處理左列事項: 一、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之請求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條公告本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依本法第十三條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 四、依本法第十七條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並嚴密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五、其他有關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事項。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本署及所屬機關應有指定個人資料檔案承辦人來處理特定事項,包括受理當事人的請求事項、公告保有的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資料的正確性、安全管理以及其他相關的管理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有當事人提出依據相關法條的請求事項,個人資料檔案承辦人應該按照法規要求來處理該請求事項,包括接受申請、審核資料並做出適當的處理。另外,根據法規要求,若有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管理和正確性需要更正或補充,個人資料檔案承辦人也應該依法進行相應的處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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