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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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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及所屬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新增或變更時,承辦單位應於上線使用後一個月內將相關事項公告 (格式如附表二) ,並應副知本署監資處。本署監資處應彙整前項公告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登載於網際網路本署全球資訊網首頁,以供查閱。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11 期 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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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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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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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本署及所屬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新增或變更時,承辦單位應於上線使用後一個月內將相關事項公告 (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