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及所屬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新增或變更時,承辦單位應於上線使用後一個月內將相關事項公告 (格式如附表二) ,並應副知本署監資處。本署監資處應彙整前項公告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登載於網際網路本署全球資訊網首頁,以供查閱。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11 期 34 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