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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向本署及所屬機關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三) ,並檢附應備文件。 本署及所屬機關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後,處理程序如左: 一、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 二、書件內容如無遺漏或欠缺時,應簽報署長或其授權之人後,為准之處理。 當事人查詢或閱覽其個人資料時,應於檔案承辦人陪同下為之。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時,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編 註:附表三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11 期 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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