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申請書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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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申請書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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