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申請書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細則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針對其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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