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依第二條或第五條規定向本署及所屬機關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利用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作成紀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對依第二條或第五條規定向本署及所屬機關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利用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作成紀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