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向本署及所屬機關請求查詢、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者,免收費用。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非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當事人、非當事人複製本之費用,得按左列各款定之: 一、作業人員費 (含程式設計、機器操作及管理費用) :按實際投入人力,每人日以新台幣五、○○○元計收;不足一人日者,以新台幣二、五○○元計收。 二、設備使用費:每小時以新台幣一、二○○元計收。 三、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之媒體,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前項費用之出納工作由本署秘書室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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