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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事項如左: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硬式磁碟機上者,資料保有單位應在該部個人電腦設置開機密碼、螢幕保護程式密碼及相關安全措施。(二) 經允准不得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三)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應用程式,不得留置在電腦顯示畫面上。 二、資料稽方面: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檔案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問,應調原檔案查核。 (三) 個人資料檔案之電腦操作應保留完整書面資料及電腦紀錄。 三、設備管理方面: (一) 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資料保有單位應定期保養維護,於保養維護或更新設備時,並應注意資料之備份及相關安全措施。 (二) 建置個人資料之個人電腦,不得直接作為公眾查詢之前端工具。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應依本署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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