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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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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契約關係,包括本約,及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為履行該契約,所涉及必要第三人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及給付或向其為給付之行為。
  2. 2.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類似契約之關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於契約成立前,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或為交易之目的,所進行之接觸或磋商行為。 二、契約因無效、撤銷、解除、終止而消滅或履行完成時,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確保個人資料完整性之目的所為之連繫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該條有以下兩項條文解釋: 1. 第一項解釋了「契約關係」的範疇,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的契約。這些契約關係涉及到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之間接觸、磋商或聯繫必要的第三方以及給付或接受給付的行為。 2. 第二項解釋了「類似契約關係」的範疇。這些類似契約關係包括兩種情形: - 一是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在契約成立前進行的接觸或磋商行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或為交易目的所進行; - 二是契約因無效、撤銷、解除、終止而消滅或履行完成時,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確保個人資料完整性的目的而進行的連繫行為。 以下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假設有一個公司與一個廠商簽訂了一份合約,該合約包含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條款。在履行該合約的過程中,公司需要和第三方(例如獨立的IT服務提供商)進行聯繫,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的解釋,這種公司與第三方之間的連繫行為屬於契約關係的範疇,因為它涉及到履行該合約所需的必要行為。

相關函釋 1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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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契約關係,包括本約,及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為履行該契約,所涉及必要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