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一般可得之來源,指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中,解釋了「一般可得之來源」的定義。根據該條款的說明,「一般可得之來源」指的是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這意味著,只要個人資料是透過這些渠道來獲取的,就可以被視為「一般可得之來源」。具體的範例並未在資料中提及,所以在這方面我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