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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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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一般可得之來源,指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中,解釋了「一般可得之來源」的定義。根據該條款的說明,「一般可得之來源」指的是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這意味著,只要個人資料是透過這些渠道來獲取的,就可以被視為「一般可得之來源」。具體的範例並未在資料中提及,所以在這方面我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參考資料。

相關函釋 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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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一般可得之來源,指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