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一般可得之來源,指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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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中,解釋了「一般可得之來源」的定義。根據該條款的說明,「一般可得之來源」指的是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這意味著,只要個人資料是透過這些渠道來獲取的,就可以被視為「一般可得之來源」。具體的範例並未在資料中提及,所以在這方面我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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