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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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規定,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接續啟動按次處罰。
Q · 改善工程做好了,但忘了報請查驗,會怎樣?
沒在期限前報請查驗就視為沒改善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一項,公私場所必須在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燃料成分標準等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查驗。只要期限到那天沒送出查驗申請,不論設備是否實際修好,一律「視為未完成改善」,並接續啟動按次處罰。第二項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改善完成認定的查驗準則。
深度解讀
改善期限到那一刻,你身上必須已經有兩樣東西:一是符合排放標準的證明文件,二是你已經把這些文件遞到主管機關手上請他們來查驗。少一樣都不行。這條藏著一個讓無數工廠老闆栽跟頭的潛規則:法律不認「我有努力改善」,只認「我有報請查驗」。你做得再認真,期限到那天還沒送出查驗申請,這條的第一項一句話就把你定為「視為未完成改善」。視為未完成的下一秒,按次處罰開始疊加。第二項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出具體的查驗準則,包括期限怎麼算、什麼叫做完成、查驗流程怎麼走,這些都在那部準則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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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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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