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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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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於依本法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已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符合排放標準、燃料成分標準、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2. 2.本法所定屆期仍未補正、申報或完成改善之按次處罰,其限期改善或補正之期限、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令執行方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規定,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接續啟動按次處罰。

Q · 改善工程做好了,但忘了報請查驗,會怎樣?

沒在期限前報請查驗就視為沒改善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一項,公私場所必須在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燃料成分標準等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查驗。只要期限到那天沒送出查驗申請,不論設備是否實際修好,一律「視為未完成改善」,並接續啟動按次處罰。第二項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改善完成認定的查驗準則。

深度解讀

改善期限到那一刻,你身上必須已經有兩樣東西:一是符合排放標準的證明文件,二是你已經把這些文件遞到主管機關手上請他們來查驗。少一樣都不行。這條藏著一個讓無數工廠老闆栽跟頭的潛規則:法律不認「我有努力改善」,只認「我有報請查驗」。你做得再認真,期限到那天還沒送出查驗申請,這條的第一項一句話就把你定為「視為未完成改善」。視為未完成的下一秒,按次處罰開始疊加。第二項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出具體的查驗準則,包括期限怎麼算、什麼叫做完成、查驗流程怎麼走,這些都在那部準則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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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1 條規定:「未於依本法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已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符合排放標準、燃料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