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0 條規範機車與汽車排氣定檢罰則,分未檢驗、不合格未複驗、逾期 6 個月三層處罰,最重可移請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Q · 機車排氣檢驗一直沒做會怎樣?
會被罰錢,逾期 6 個月還不處理牌照直接註銷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0 條,機車或汽車未做排氣定期檢驗會先被罰 500 至 1 萬 5000 元;檢驗不合格又沒在一個月內修復複驗,再罰 1500 至 3 萬元;逾應檢驗日 6 個月仍未處理,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罰 3000 至 6 萬元,再次通知仍不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牌照註銷後車輛即不能合法上路。
每年那張環保署(現環境部)寄來的機車排氣檢驗通知,多數車主看一眼就塞抽屜。問題是這張紙背後藏著一條會吃掉你牌照的時效。這條法律設了三層門檻:第一層,沒做檢驗罰 500 到 15000 元;第二層,檢驗不過卻沒在一個月內修好複驗,罰 1500 到 30000 元;第三層也是最致命的,超過應檢日 6 個月還不處理,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你限期改善,再不動就直接移送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牌照沒了不是「以後再說」,是車子今天不能合法上路。很多人收到第一張罰單時還在猶豫繳不繳,沒注意到第二張通知書上「即將註銷牌照」六個字才是真正的判決書。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0 條為機車與汽車排氣定期檢驗的處罰條款,建立三層遞進罰則:未實施檢驗(500 至 1 萬 5000 元)、檢驗不合格未於一個月內修復複驗(1500 至 3 萬元)、逾應檢驗日 6 個月經兩次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得註銷牌照,並對檢驗站違反設置與管理規定設有獨立罰鍰(1 萬 5000 至 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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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做檢驗本身不會被加重,但你已經產生的罰鍰會繼續存在。重點是補做這個動作能停止逾期 6 個月註銷牌照的流程啟動。如果你的逾期接近 6 個月線,這禮拜去檢驗的價值遠超過繳罰款。內行人提示:補檢驗後拿好那張當期檢驗合格證明,這是你日後對抗任何後續處罰最有力的證據。
可以,但要重新申請領牌,並且補做檢驗、繳清所有罰鍰。重點是註銷期間若繼續騎乘,會被當作無牌駕駛處理,這比空污罰款嚴重很多。內行人提示:監理站窗口辦復牌時會比對所有未繳罰款紀錄,建議先到監理服務網查詢全部欠款,一次處理完成比較不會卡關。
檢驗不過的正確做法是當場問技師哪個項目超標、要修哪裡,拿到具體資料後找機車行修理,一個月內複驗即可。所謂特殊服務的代價極高:檢驗站若被查到違規,依本條第四項處 1 萬 5000 至 6 萬元罰鍰並可能廢止認可,你的檢驗紀錄會被作廢,等於沒驗,後續罰款全部回到你身上。內行人提示:選擇有商譽的大型檢驗站比小站可靠,技師的診斷品質直接決定你後續維修要花多少錢。
依空污法第 80 條第一項處 5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且未處理會往限期改善與註銷牌照升級。
規範機車與汽車排氣定期檢驗的三層遞進處罰條款,最重可移請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檢驗不合格後,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車輛並再次送驗的程序,未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會被罰。
機車定檢逾期罰則在第 80 條,汽車排放不合格另有第 79 條對照,兩者罰鍰級距與義務本體不同。
立刻到任一合格檢驗站完成檢驗,這能阻斷逾期 6 個月的註銷流程,並保留當期合格證明。
視超標項目而定(觸媒、含氧感知器、化油器調校等),請技師指出項目後找機車行報價,一個月內複驗。
上監理服務網查詢車輛的定期檢驗紀錄,買中古機車前查這個比看引擎還重要。
需重新申請領牌、補做檢驗並繳清所有罰鍰,辦理前先在監理服務網查清全部欠款一次處理。
空污法 80 條管的是排氣定檢逾期與註銷牌照;牌照註銷後仍上路才轉為道交條例的未領牌照行駛。
| 層級 | 違規態樣 | 罰鍰 | 後果 |
|---|---|---|---|
| 第一項 | 未依規定實施排氣定期檢驗 | 500 至 1 萬 5000 元 | 入場券,未處理會往下一層升級 |
| 第二項 | 檢驗不合格,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 | 1500 至 3 萬元 | 獨立罰款,與第一項可各自成立 |
| 第三項 | 逾應檢驗日 6 個月仍未檢驗或複驗不合格 | 3000 至 6 萬元 | 經兩次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得移請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
| 第四項 | 檢驗站違反設置條件、設施、人員資格或管理規定 | 1 萬 5000 至 6 萬元 | 得按次處罰、停止檢驗業務,情節重大廢止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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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物受害人,得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原因後,命排放空氣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 前項賠償經協議成立者,如拒絕履行時,受害人得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句中「當地」二字為「中央或地方」。
未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令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惟考量機車、小型車、大型車定期檢驗差異及符合比例原則,第一項修正機車逾期未定檢之罰鍰下限為新臺幣五百元。 三、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因應現行交通部法規已無換發行車執照規定,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汽車未定期檢驗規定,原條文第四十條第一項後段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之處罰,移列至第三項。 五、為符處罰明確性及法制體例,第四項明確規範處罰要件。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句中「當地」二字為「中央或地方」。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惟考量機車、小型車、大型車定期檢驗差異及符合比例原則,第一項修正機車逾期未定檢之罰鍰下限為新臺幣五百元。 三、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因應現行交通部法規已無換發行車執照規定,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汽車未定期檢驗規定,原條文第四十條第一項後段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之處罰,移列至第三項。 五、為符處罰明確性及法制體例,第四項明確規範處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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