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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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2.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3.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 4.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令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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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0 條規範機車與汽車排氣定檢罰則,分未檢驗、不合格未複驗、逾期 6 個月三層處罰,最重可移請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Q · 機車排氣檢驗一直沒做會怎樣?
會被罰錢,逾期 6 個月還不處理牌照直接註銷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0 條,機車或汽車未做排氣定期檢驗會先被罰 500 至 1 萬 5000 元;檢驗不合格又沒在一個月內修復複驗,再罰 1500 至 3 萬元;逾應檢驗日 6 個月仍未處理,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罰 3000 至 6 萬元,再次通知仍不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牌照註銷後車輛即不能合法上路。
深度解讀
每年那張環保署(現環境部)寄來的機車排氣檢驗通知,多數車主看一眼就塞抽屜。問題是這張紙背後藏著一條會吃掉你牌照的時效。這條法律設了三層門檻:第一層,沒做檢驗罰 500 到 15000 元;第二層,檢驗不過卻沒在一個月內修好複驗,罰 1500 到 30000 元;第三層也是最致命的,超過應檢日 6 個月還不處理,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你限期改善,再不動就直接移送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牌照沒了不是「以後再說」,是車子今天不能合法上路。很多人收到第一張罰單時還在猶豫繳不繳,沒注意到第二張通知書上「即將註銷牌照」六個字才是真正的判決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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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