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規定,移動污染源不依規定受檢或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處1,500元至6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按次處罰。
Q · 車子被環保局通知去驗或路邊被抽檢,不去會怎樣?
不依規定受檢或排放超標,罰1500至6萬並按次處罰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移動污染源(汽機車、柴油車、漁船等)不依第45條第1項、第4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受檢,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重點是這條管的是「主管機關指定或路邊抽檢」的非例行檢驗,不是定期檢驗(那是第80條)。
你騎的機車排氣不合格被路邊攔查,或者你的柴油大貨車被環保局通知去做不定期檢驗你沒去。空污法第 45 條第 1 項是這樣設計的:環保局有權「指定時間地點」要求你把車開過去檢驗(針對特定污染嫌疑車輛);第 46 條第 1 項和第 2 項則是針對營運中的柴油車、漁船等的不定期路邊抽檢與要求進廠檢驗。你不去檢驗,或檢驗結果不符合排放標準,本條就會處你 1,500 到 6 萬的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沒改善按次處罰。重點是:這條不是針對「定期檢驗」(那是第 80 條的事),而是針對「主管機關特別通知或路邊攔查」這種非例行性管制。許多車主收到通知以為可以拖,這條告訴你不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為移動污染源受檢義務的罰則性規範,處罰兩種情形:一是不依主管機關指定檢驗(第45條第1項)或路邊抽檢、要求進廠檢驗(第46條第1項、第2項)的義務;二是受檢後排放不符合標準。罰鍰額度1,500元至6萬元,並設限期改善與按次處罰的累加機制,與第80條定期檢驗構成常規/非常規的雙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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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空污法第45條第1項,主管機關有權對特定移動污染源指定時間地點進行檢驗,路邊抽檢屬該授權延伸,原則上不能單方拒絕。拒絕並離開現場,稽查員會記錄車號循車籍寄發通知,認定為不依規定檢驗適用本條罰則。路邊抽檢的法律基礎與一般交通臨檢不同,拒絕的法律效果直接綁罰鍰。
依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檢驗及處理辦法相關規定,你可以申請複驗。車主對排氣檢驗結果不服時,可在合理期限內到原檢驗站或其他合格檢驗站申請複驗,並要求調閱原檢驗的環境參數紀錄。若懷疑特定檢驗站儀器有系統性問題,可向地方環保機關舉發啟動稽核。
新臺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可密集累加至上限。
第79條管指定檢驗與路邊抽檢的非例行性管制,第80條管未實施定期檢驗,兩軌並行不悖。
指靠自身動力改變位置的污染源,如汽機車、柴油車、漁船等,使用人或所有人為受罰對象。
主管機關針對特定嫌疑污染車輛,指定時間地點要求受檢的非例行檢驗權,含路邊抽檢與進廠檢驗。
視同法院傳票優先處理,受檢前先自主測試掌握車況,依限完成受檢或改善並取得合格證明回報。
依排放檢驗及處理辦法,到原檢驗站或其他合格站申請複驗,並可調閱原檢驗環境參數紀錄。
每次稽查發現未改善都可成立新一次處罰,從1,500元起跳,密集累加至6萬元上限。
罰鍰處分書收到後30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保留所有書面與檢驗紀錄作抗辯依據。
79條罰鍰1,500至6萬元高於80條(500元起),因79條針對嫌疑或抽樣的非常規違規,可責性較高。
不是。交通臨檢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路邊排氣抽檢依空污法授權,拒絕的法律效果直接綁罰鍰。
| 比較面向 | item_a | item_b |
|---|---|---|
| 管制性質 | 第79條:指定檢驗/路邊抽檢(非例行) | 第80條:定期檢驗(例行) |
| 觸發時點 | 主管機關個別指定或現場攔查 | 依車齡固定週期屆至 |
| 罰鍰額度 | 1,500元至6萬元 | 500元起(汽車所有人) |
| 累加機制 | 限期改善+按次處罰 | 通知限期實施定期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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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及核發許可證、證明或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得收取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不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規避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爰將之納入罰則規定,並配合原條次變更作修正。 三、為督促使用人或所有人積極改善違規行為,新增按次處罰之規定。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規避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爰將之納入罰則規定,並配合原條次變更作修正。 三、為督促使用人或所有人積極改善違規行為,新增按次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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