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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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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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規定,移動污染源不依規定受檢或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處1,500元至6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按次處罰。
Q · 車子被環保局通知去驗或路邊被抽檢,不去會怎樣?
不依規定受檢或排放超標,罰1500至6萬並按次處罰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移動污染源(汽機車、柴油車、漁船等)不依第45條第1項、第4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受檢,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重點是這條管的是「主管機關指定或路邊抽檢」的非例行檢驗,不是定期檢驗(那是第80條)。
深度解讀
你騎的機車排氣不合格被路邊攔查,或者你的柴油大貨車被環保局通知去做不定期檢驗你沒去。空污法第 45 條第 1 項是這樣設計的:環保局有權「指定時間地點」要求你把車開過去檢驗(針對特定污染嫌疑車輛);第 46 條第 1 項和第 2 項則是針對營運中的柴油車、漁船等的不定期路邊抽檢與要求進廠檢驗。你不去檢驗,或檢驗結果不符合排放標準,本條就會處你 1,500 到 6 萬的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沒改善按次處罰。重點是:這條不是針對「定期檢驗」(那是第 80 條的事),而是針對「主管機關特別通知或路邊攔查」這種非例行性管制。許多車主收到通知以為可以拖,這條告訴你不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5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6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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