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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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