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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空氣污染物受害人,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原因後,令排放空氣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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