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物受害人,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原因後,令排放空氣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2條規定,空污受害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受害原因,機關查明後得命污染源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
Q · 聞到工廠怪味、家人咳嗽,但我證明不了是誰害的,能怎麼辦?
能,依空污法第92條向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2條,空氣污染物受害人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當地環保局)申請鑑定受害原因。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後,得命排放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關鍵價值在於:因果證明的成本與工具(擴散模式分析、空氣指紋比對)由國家承擔,受害人不必自費數十萬做鑑定。
環境鑑定設備動輒幾十萬,找一份公正第三方報告對個人來說幾乎是天文數字。但這條法律規定,你不需要自己去找這些資源,政府要替你做。你家旁邊的工廠飄黑煙、餐廳油煙整天往你家方向灌、鄰近工地揚塵讓你家陽台一天就積一層灰,你的權利不是「忍著」也不是「找環保局陳情試試運氣」,是依本條向主管機關「申請鑑定」。鑑定一旦確認,主管機關不只能命令對方立刻改善,你還可以向污染源請求賠償。重點是:這條把空氣污染最難的那一塊(怎麼證明就是「他」害你),從個人推給了國家的鑑定資源。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2條為空污受害救濟的啟動性規範:賦予空氣污染物受害人向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受害原因的請求權,主管機關查明後得命污染源改善,受害人並得據以請求賠償,將因果關係的鑑定責任配置於國家行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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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這恰恰是這條法律的價值所在。普通人沒有檢測設備,本來就不可能精準指出污染源。主管機關有權限和工具(擴散模式分析、空氣指紋比對、流行病學調查)去回推污染源。你需要做的是描述受害情形:時間、頻率、症狀、可能方向,並附上至少2週連續記錄的污染日誌,會大幅提升啟動鑑定的優先順序。
本條本身沒寫具體金額,要走民事訴訟。求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財產損失(房屋價值減損、農作物損害)、精神慰撫金。如果污染源是工廠這類危險活動,可引用民法第191條之3,由污染源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責。本條的鑑定報告是政府背書的科學證據,比自費鑑定更有公信力。
主管機關依本條對你的申請有處理義務。可先請民代或環境部施壓,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3條公民訴訟條款書面告知主管機關,60日內仍未處理,可直接訴請行政法院判令執行,並請求被告機關支付律師費與鑑定費。第93條的公民訴訟在台灣已有實際成功案例。
空污受害救濟的啟動條款,賦予受害人向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受害原因並求償的請求權。
陳情是行政服務可被擱置;第92條申請是法定請求,主管機關有查明與回覆義務。
因空氣中足以妨害健康或生活環境之污染物而受有健康、財產或生活損害者。
本條由國家鑑定資源承擔因果回推,報告具政府背書公信力,且受害人不必自掏數十萬。
連續記錄污染日誌2週 → 向環保局書面申請(標題明寫依第92條)→ 配合查明 → 取得改善命令。
醫療費+財產損失(房屋減損、農損)+精神慰撫金,工廠類危險活動可援用民法191-3翻轉舉證。
依本條鑑定由主管機關會同查明,受害人不負擔鑑定費;後續民事求償才有裁判費。
污染日誌(時間、風向、症狀)+拍照錄影+就醫紀錄,因果回推交由主管機關鑑定工具完成。
先用92條讓政府鑑定取得改善命令;機關疏於執行時才用93條告機關怠於執行職務。
| 比較面向 | 陳情 | 依第92條申請鑑定 | 依第93條公民訴訟 |
|---|---|---|---|
| 法律性質 | 行政服務 | 法定請求權 | 司法救濟 |
| 機關義務 | 得不處理 | 有查明與回覆義務 | 受法院審查 |
| 舉證負擔 | 申訴人自陳 | 國家鑑定資源承擔因果回推 | 原告須證明機關疏於執行 |
| 後續效果 | 無強制力 | 改善命令+求償基礎 | 判令機關執行+負擔律師鑑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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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物受害人,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原因後,令排放空氣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公害糾紛處理法對於得作為公害糾紛之執行名義已有明確規範,毋需於本條重複規定,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公害糾紛處理法對於得作為公害糾紛之執行名義已有明確規範,毋需於本條重複規定,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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