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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各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各級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2.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空氣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3.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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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各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公益訴訟)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書面催吿)各級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請求給付: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II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空氣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III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繼受改編自美國Clean Water Act
beyourfriend33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此條屬於行政訴訟法第9條但書:「以有法律特別規定為限」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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