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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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3條規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書面告知,滿60日仍未執行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公民訴訟,並得請求判命機關支付律師費。
Q · 政府不取締污染源,我可以告政府嗎?
能,先書面告知滿60日就能告政府逼它執法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3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污法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自送達日起60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即可以該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公民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第2項更明定法院得判命機關支付律師費、鑑定費予對維護空氣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深度解讀
政府的工作是執法,但如果它就是不執法,誰來管它?這條給了答案:你。你家旁邊的工廠日夜排黑煙,你檢舉了,環保局來了又走了,工廠繼續排。多數人到這一步就放棄,覺得「政府不做我能怎樣」。錯。這條告訴你:政府不做的時候,你可以親自把它告上行政法院,要求法官命令政府執行職務。流程不複雜:先寄一份書面告知給主管機關,明確寫出它沒執法的具體內容;它 60 天內還是沒動作,你就直接到行政法院提告。而且第二項更狠:如果你贏了,法院可以判政府付你律師費、檢測鑑定費。也就是說,這場仗你不需要自掏腰包打到底。台灣每年用這條提告的案件不到雙位數,多數人根本不知道有這把武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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