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3條規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書面告知,滿60日仍未執行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公民訴訟,並得請求判命機關支付律師費。
Q · 政府不取締污染源,我可以告政府嗎?
能,先書面告知滿60日就能告政府逼它執法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3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污法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自送達日起60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即可以該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公民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第2項更明定法院得判命機關支付律師費、鑑定費予對維護空氣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政府的工作是執法,但如果它就是不執法,誰來管它?這條給了答案:你。你家旁邊的工廠日夜排黑煙,你檢舉了,環保局來了又走了,工廠繼續排。多數人到這一步就放棄,覺得「政府不做我能怎樣」。錯。這條告訴你:政府不做的時候,你可以親自把它告上行政法院,要求法官命令政府執行職務。流程不複雜:先寄一份書面告知給主管機關,明確寫出它沒執法的具體內容;它 60 天內還是沒動作,你就直接到行政法院提告。而且第二項更狠:如果你贏了,法院可以判政府付你律師費、檢測鑑定費。也就是說,這場仗你不需要自掏腰包打到底。台灣每年用這條提告的案件不到雙位數,多數人根本不知道有這把武器。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3條為環境公民訴訟條款,規範當公私場所違反空污法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並於60日屆滿仍未執行後,直接以該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職務;法院並得判命機關負擔原告之律師費及偵測鑑定費,藉此降低公民監督執法的經濟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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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跳過60天前置程序。本條第一項明定要先寄書面告知給主管機關,明確列出疏於執行的具體事項(時間、地點、行為、違反法令)。主管機關自送達日起60天內仍未依法執行,你才有資格提告。內行人提示:書面告知建議用存證信函寄送,這樣有送達日期的明確證據,60天從送達翌日起算。
依本條第二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律師費、偵測鑑定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空氣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實務上已有判例支持,但金額由法院審酌。內行人提示:重點是「對維護空氣品質有具體貢獻」這個要件,所以訴訟資料要充分證明你的舉證、檢測對改善空氣品質有實質幫助。
條文同時允許受害人民和公益團體提告。個人需證明自己是受害人(住附近、健康受影響、財產受損)。公益團體則需設立宗旨包含環境保護並依該宗旨從事相關活動。內行人提示:公益團體提告通常較易勝訴,因為團體有累積的監測能量、法律資源與媒體聲量,個人單打獨鬥建議找環保團體合作。
環境公民訴訟條款,政府不執法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可告政府逼它執行職務,是空污法執法失靈時的人民救濟出口。
主管機關對法令課予的執法義務應為而不為的不作為狀態,例如多次檢舉污染仍未有效稽查處分。
檢舉是請政府處理,書面告知是給60天最後期限的正式倒數,逾期人民就升級為原告。
告的是疏於執行的主管機關,不是污染源工廠,訴的標的是政府怠於執行職務。
蒐證 → 寄存證信函書面告知列出具體不作為事項 → 等60日 → 期滿未執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執行。
敘明污染源、違反事實(日期時間地點條文)、應執行而未執行事項,建議用存證信函保留送達日證明。
於訴訟中舉證自己對維護空氣品質有具體貢獻,依第93條第2項聲請法院判命機關支付律師費、鑑定費。
可以,但證明『具體貢獻』要件較吃力,建議與環保團體合作或委請熟悉環境法的律師。
檢舉只是請求處理無強制力;93條書面告知滿60日後可直接提告,施壓強度高得多。
| 比較面向 | 檢舉(第94條) | 書面告知+公民訴訟(第93條) |
|---|---|---|
| 性質 | 請政府處理的請求 | 60天倒數通牒,逾期升級為原告 |
| 前置程序 | 無 | 須書面告知並等待60日 |
| 被告 | (無訴訟) | 疏於執行的主管機關 |
| 費用補償 | 無 | 勝訴得請求機關付律師費、鑑定費 |
| 施壓強度 | 低 | 高,80%威力在訴訟前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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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各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各級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空氣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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