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或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
  2. 前項檢舉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3. 被檢舉對象屬公私場所,且經查證檢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