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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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私場所不得因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2.公私場所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
- 3.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一項規定之行為受有不利處分者,公私場所對於該不利處分與第一項規定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 4.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其揭露行為有犯刑法、特別刑法之妨害秘密罪或背信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5.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各級主管機關揭露或司法機關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6.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一項規定受有不利處分者,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 7.前項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5條保護揭發空污違法的員工,雇主不得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處分無效,並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Q · 被公司因為檢舉空污報復解僱,這個解僱有效嗎?
無效。且須由公司舉證與檢舉無關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5 條第二項,公私場所因員工揭露違法、作證或拒絕配合違法而為的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在法律上「無效」——不是事後賠錢,而是自始不發生,勞動契約未中斷,公司須補發薪資並讓你復職。第三項更將舉證責任翻轉給公司,須由公司證明處分與檢舉行為無關。
深度解讀
你在工廠上班,發現公司偷排廢氣,廢氣稀釋數據造假,主管要你「配合一下」改數字。你心裡知道這不對,但你怕,怕舉報之後被資遣、怕被調去倉庫顧夜班、怕被同事孤立。這條法律就是為你這種時刻寫的,而且寫得比你想像得更狠。它做了五件事,每一件都改寫了你的處境:第一,公司不能因為你檢舉、作證、或拒絕配合違法而對你做任何不利處分;第二,就算公司硬要解僱你,這個解僱在法律上「無效」,不是事後賠錢了事,而是一開始就不算數;第三,舉證責任翻轉,是公司要證明處分跟你檢舉無關,不是你要證明公司在報復;第四,你如果因此踩到刑法的洩密罪或背信罪,刑度可以減免;第五,政府要免費幫你打官司。這不是「鼓勵」吹哨,這是「武裝」吹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揭露名詞
- 證人名詞
- 刑法法規
- 妨害秘密罪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免除名詞
- 自白名詞
- 自首名詞
- 正犯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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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