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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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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應將依前條第一項所提出之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
  2. 2.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准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表示意見,作為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核准之參考;以會議方式審查者,於會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公開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8條要求公私場所將復工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開網站,並給予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表示意見。

Q · 附近工廠要復工,我查得到它的試車計畫嗎?

可以,到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查試車計畫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8條第一項,公私場所必須將復工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第二項並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在核准前給予利害關係人(鄰居、用水戶、農民、學校等)及公益團體表示意見的機會,以會議方式審查者,會議紀錄也要公開。你不必等開庭或修法,現在就能在復工前一刻合法介入。

白話解讀

工廠想復工,按第九七條要先提試車計畫並通過評鑑。但有件事很多人沒注意:這份試車計畫不是工廠和環保局之間的私下文件,它必須登載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公開網站,任何人都查得到。更關鍵的是,主管機關核准前必須給「利害關係人」(鄰居、用水戶、農民、學校)和公益團體表達意見的機會,如果用會議審查,會議紀錄也要公開。這條把復工過程從「政府點頭就好」變成了「鄰居和公民團體有話可說」。它的隱藏威力在於:你身為附近居民,不用等開庭、不用等修法,現在就能在工廠復工前一刻介入。

法律定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8條為復工試車程序的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規範:要求公私場所將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網站,並課予地方主管機關於核准前給予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表示意見之義務;以會議方式審查者,須作成並公開會議紀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怎麼查得到附近工廠有沒有提試車計畫?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8條第一項,公私場所必須將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公開網站。實務上是環境部相關資訊公開平台,可用工廠名稱或地址搜尋。若查不到但確定該工廠正在準備復工,可直接向地方環保局查詢,必要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

Q2我是附近居民,我提的意見真的會被看嗎?

第98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和公益團體表示意見,並作為核准之參考。法律上意見必須被考慮,但不代表必須被採納。聯名意見比個人意見有重量,附專業數據比情緒陳述有說服力,引用該工廠歷史違規紀錄比泛談污染危害更有效。

Q3如果工廠偷偷復工沒公開試車計畫,我能做什麼?

可向地方環保局或環境部檢舉未經核准試車或未公開試車計畫。沒走完第97條與第98條程序就操作的,可能構成未經許可操作,主管機關可重罰並再次勒令停工。檢舉時附上運轉跡象證據並引用本條條號,處理力度會比一般檢舉強。

Q4空污法98條是什麼?

規範復工試車計畫的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工廠試車計畫必須登載於指定網站供查詢,主管機關核准前要給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

Q5什麼是試車計畫?

停工場所為復工所提出、經主管機關依第97條核准與評鑑的試運轉計畫,內含預計排放數據、檢測項目與試車時間。

Q6誰算利害關係人?

工廠附近居民、用水戶、農民、學校、可能受排放影響健康者,實務認定相當寬,重點是有沒有在核准前提意見。

Q7會議紀錄一定要公開嗎?

以會議方式審查者,會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公開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Q8我怎麼查附近工廠的試車計畫?

到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指定的公開網站,用工廠名稱或地址搜尋;查不到可向地方環保局查詢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

Q9我要怎麼表示意見才有效?

在核准前以書面提出,指出計畫不足、引用條文與該頁數據、要求補充監測項目,並要求列席會議審查。

Q10工廠偷偷復工沒公開計畫怎麼檢舉?

向地方環保局或環境部檢舉未經核准試車或未公開試車計畫,附運轉跡象證據並引用本條條號。

Q11對核准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必要時續提行政訴訟。

Q12核准前提意見 vs 事後提訴願差在哪?

核准前書面意見可能直接讓主管機關要求工廠補強計畫;一旦核准下達只能走訴願、行政訴訟,時間金錢成本翻倍。

立法沿革 1

(1070625 全文修正)

公私場所應將依前條第一項所提出之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核准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表示意見,作為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核准之參考;以會議方式審查者,於會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公開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   三、針對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令停工之公私場所,於復工審查時,應主動公開其所提出之試車計畫,以利民眾參與,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四、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審查公私場所所提試車計畫時,應納入公民意見,其以召開會議審查者,應作成會議紀錄及公開之,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107062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   三、針對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令停工之公私場所,於復工審查時,應主動公開其所提出之試車計畫,以利民眾參與,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四、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審查公私場所所提試車計畫時,應納入公民意見,其以召開會議審查者,應作成會議紀錄及公開之,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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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8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將依前條第一項所提出之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直轄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