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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應將依前條第一項所提出之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
  2.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准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表示意見,作為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核准之參考;以會議方式審查者,於會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公開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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