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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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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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9條規定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依據,細則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Q · 空污法施行細則是誰訂的?
由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依空污法第99條授權訂定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9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即環境部,原行政院環保署)訂定。施行細則屬於法規命令,是把母法寫不完的執行細節(申報格式、檢測方法、許可申請、罰鍰計算)具體化的工具,效力低於本法但對人民具拘束力。重點是:細則必須在母法授權的目的與範圍內,逾越部分不生效力。
深度解讀
整部空氣污染防制法到這一條,正文已經結束。立法院寫完一百多條的母法後,把「細節怎麼執行」這件事交給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現環境部)去訂施行細則。這條看起來只有短短一句話,但它是整部法律和你日常接觸到的所有空污行政命令之間的橋梁。施行細則裡規定的內容才是你會真正打交道的:申報表格長什麼樣、檢測方法怎麼做、許可證怎麼申請、罰鍰怎麼計算。沒有這條的授權,那些細則就沒有法律效力。所以這條的真正功能是:給行政機關一張「在母法範圍內把細節寫清楚」的空白支票,但同時也是一條紅線:細則不能超出母法授權範圍,超出了就違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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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