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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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私場所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八條令停止污染源之操作、停工(業)或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令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應於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前,檢具試車計畫,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試車,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試車;並於試車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始得恢復操作或復工(業)。
- 2.前項試車、評鑑及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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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污法第 97 條規定,污染源遭令停工或自報停工後,須先檢具試車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試車並經評鑑合格,才能恢復操作或復工。
Q · 工廠被環保局勒令停工後,要怎麼樣才能復工?
要先提試車計畫經核准、試車並評鑑合格才能復工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7 條,污染源遭主管機關依第 59、61、62、64、65、67、68 條令停工,或經令改善而自報停工者,恢復操作前必須走完四道程序:檢具試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試車、於試車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四關全過才能正式復工。試車本身即受管制,未經核准擅自試車屬違法操作。
深度解讀
工廠不是說想停就停、想開就開。一旦你的污染源被環保局命令停工,或是你自己申報停工準備改善,要再啟動之前,這條法規會把你卡在一道強制門檻前:必須先提試車計畫、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必須在試車期限內提交符合排放標準的證明、必須通過評鑑,這四關全過才能正式復工。這條為什麼存在?因為過去太多工廠停工只是表面,背後偷偷運轉。或是改善流於形式,復工後排放比停工前還誇張。這條把「復工」從一個自家決定變成了行政審查程序,沒有政府點頭你就動不了。但反過來說,這也是政府給你的明確路線圖:照著走,你的工廠就能合法回到生產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八條條文
- 核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9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1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2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4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5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7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8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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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