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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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製造、販賣或使用之許可、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販賣或使用許可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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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規範易致空污物質的許可、記錄、申報義務,違反者處十萬至二百萬罰鍰,屆期未補正按次處罰。
Q · 工廠沒有煙囪、沒有排放,也會被空污法罰嗎?
會。本條罰的是許可、記錄、申報文件,跟排放無關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只要你製造、販賣或使用「易致空污物質」(如生煤、石油焦、揮發性有機溶劑),就負有許可、記錄、申報及管理四項文件義務。許可過期、紀錄不齊、漏報,即使工廠完全沒有排放污染,罰鍰仍從十萬元起跳到兩百萬元,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遵行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可令停工停業。
深度解讀
你以為空污法只罰排煙的工廠?錯了。這條盯的是另一群人:製造、販賣、使用「易致空污物質」的業者,例如生煤、石油焦、揮發性有機溶劑這類東西。重點不是你「排了什麼」,而是你「有沒有按規矩拿許可、有沒有記錄、有沒有申報」。換句話說,就算你完全沒污染,光是漏報、紀錄不齊、許可過期繼續用,罰鍰就從十萬起跳到兩百萬。更狠的是「按次處罰」設計:環保局通知你限期補正,過期沒改,下次稽查再算一次,可以無限疊加。情節重大還能直接令你停工停業、廢掉許可。對中小型化工、油漆、印刷、塗裝廠來說,這條的殺傷力不在單次罰金,在於它可以讓你做不下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記錄名詞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1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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