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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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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條件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2. 2.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違反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訓練及執行業務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專責人員之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9 條:公私場所未依法設置空污專責人員,罰二十萬至二百萬元;專責人員本人違規另罰一萬至十萬元並得廢止資格。

Q · 公司沒設空污專責人員會被罰多少?

二十萬到兩百萬,專責人員本人另罰一萬到十萬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9 條第一項,公私場所違反第 34 條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條件及管理事項,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按次處罰。第二項另規定空污專責人員與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違反訓練及執行業務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專責人員資格。是同時罰公司與個人的雙層罰則。

深度解讀

公司有沒有設「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這件事,多數老闆覺得是 HR 的雜事。但這條告訴你:沒設、設了不合格、或設了沒讓他真的做事,工廠本身要被罰二十萬到兩百萬。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專責人員自己也會被罰,最重一萬到十萬,還可能被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資格。意思是這個職位不是「掛名讓公司應付稽查」就行了,掛名的人自己會背鍋。對打算找朋友頭銜借一下的老闆,這條是地雷。對接這個職位的工程師,這條是你必須懂的職業風險:你的證照、你的飯碗、你的法律責任,全都綁在這條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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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9 條規定:「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