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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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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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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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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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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罰鍰
,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規定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條件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違反依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所定辦法有關訓練及執行業務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中央
主管機關
並得
廢止
其專責人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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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防制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5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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