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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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許可內容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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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污法第 70 條規範檢驗測定機構違規罰則:罰 20 萬到 100 萬元,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廢止許可、勒令歇業。
Q · 空污檢驗測定機構違規會怎樣?
罰 20 萬到 100 萬,情節重大廢許可勒令歇業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0 條,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第 49 條第 1 項(許可本身)或第 2 項所定辦法(條件、設施、人員資格、許可內容、管理事項)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改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許可或勒令歇業。罰鍰只是表面,廢止許可才是真正斬斷事業合法性的殺手鐧。
深度解讀
你如果是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機構,這條直接決定你能不能繼續開門營業。檢驗機構是空污法整個體系的「公正第三方」:工廠的排放數據、政府的稽查報告,都靠你的檢測來定真假。所以法律對你的要求特別嚴:許可、設施、人員資格、檢驗流程,任何一項違反第 49 條的規定,二十萬到一百萬罰鍰起跳,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可以直接令你停業、廢止許可、勒令歇業。這條的本質是:你拿著公權力認可的「鑑定權」,就要承擔對應的「不能出錯」的義務。一旦你的檢驗報告被質疑造假或設施不合規,整個污染管制體系就會跟著失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9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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