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許可內容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一鍵將「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70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