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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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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或未依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具備設施者,處公私場所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處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1 條處罰規避、妨礙或拒絕環保稽查者,公私場所罰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移動污染源所有人罰五千至十萬元,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Q · 稽查員上門,公司可以拒絕讓他進來嗎?

不能,拒絕稽查公司最高罰一百萬並按次處罰

不能。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1 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 48 條的檢查、鑑定或命令,公私場所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次處罰並強制執行檢查、鑑定。「拖延開門、藉故不在場」都可能被認定為規避。

深度解讀

稽查員上門你能不能拒絕?答案是不能,而且拒絕的代價遠高於配合。這條規定,如果你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依第 48 條的檢查、鑑定或命令,公司直接罰二十萬到一百萬,移動污染源(汽機車)所有人罰五千到十萬,按次累積,主管機關還可以強制執行檢查鑑定。「規避」不只是直接趕人,包括拖延開門、藉故不在場、配合度低到讓稽查無法進行,都算。這條的厲害之處在「按次處罰」加「強制執行」雙管齊下:你拒絕一次罰一次,最後稽查員還是會帶警察強制進入,不是「拒絕就沒事」。對車主來說,路邊被攔下做空污檢測,當場罵罵咧咧、找藉口開走,可能罰金就比你想像中的「環保標籤費」高得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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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1 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或未依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具備設施者,處公私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