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或未依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具備設施者,處公私場所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處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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