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對委託合格代檢測業者執行完成改善之檢測作業,是否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會同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對委託合格代檢測業者執行完成改善之檢測作 業,是否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會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對委託合格代檢測業者執行完成改善之檢測作業,是否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會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經處分並限期改善者,應於依本法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符合排放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二、又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第 2 款規定,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經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查驗日起算。
三、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本法各項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有關該公司提出完成改善之檢測報告,應委由取得本署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依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進行檢驗測定即可,目前依相關規定並未要求執行檢測作業時應通知並會同地方主管機關,始得為之。
五、倘該公司於限期完成改善前檢送完成改善之檢測報告,報請貴局查驗時,應派員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7 條查驗期限進行查驗。若於期限屆滿前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按日連續處罰;若於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查驗日起算,按日連續處罰,俾督促其落實污染改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