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其他操作,指分解、合成、篩選、乾燥、氧化、微波利用、噴灑、切割、粉碎、裝卸、機具運行或車輛位移。
-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其他工事,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土地上工作物之營造、鋪設、拆除、堆置或搬運。 二、管線之設置、拆除、堆置或搬運。
-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有毒氣體,指含有第二條第四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氣體。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