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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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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其他操作,指分解、合成、篩選、乾燥、氧化、微波利用、噴灑、切割、粉碎、裝卸、機具運行或車輛位移。
  2. 2.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其他工事,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土地上工作物之營造、鋪設、拆除、堆置或搬運。 二、管線之設置、拆除、堆置或搬運。
  3. 3.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有毒氣體,指含有第二條第四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氣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0條,該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的"其他操作"包括分解、合成、篩選、乾燥、氧化、微波利用、噴灑、切割、粉碎、裝卸、機具運行或車輛位移。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的"其他工事"包括在土地上進行工程物的營造、鋪設、拆除、堆置或搬運,以及管線的設置、拆除、堆置或搬運。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的"有毒氣體"是指含有第二條第四款有害空氣污染物的氣體。 舉例來說,根據該法條,"其他操作"可能包括在工業區內進行製程操作、設備操作、物料搬運等行為;"其他工事"則可能涉及到道路施工、建築工地的工程作業、排水管線的施工等;至於"有毒氣體"可能涉及含有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情況。

相關函釋 1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搬運名詞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條文
  • 第二條第四款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3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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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其他操作,指分解、合成、篩選、乾燥、氧化、微波利用、噴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