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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其他操作,指分解、合成、篩選、乾燥、氧化、微波利用、噴灑、切割、粉碎、裝卸、機具運行或車輛位移。
  2.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其他工事,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土地上工作物之營造、鋪設、拆除、堆置或搬運。 二、管線之設置、拆除、堆置或搬運。
  3.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有毒氣體,指含有第二條第四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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