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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三千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三千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小型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六千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六千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一萬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一萬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
  2. 拆除或改裝觸媒轉換器者,依前項各款最高罰鍰額度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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